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蚌埠市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金融办全面负责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融资中的重大问题,对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促进企业上市融资。
市政府金融办不定期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研究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第四条 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完善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企业上市融资中的引导作用。
(二)企业自主,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企业自主开展资本运作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上市融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运作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体系。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奖励、补助以及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训、宣传和推介等,保障全市企业上市融资持续、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依法在本市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公司,促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支持构建企业在海外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鼓励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