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细则的通知
(蚌政〔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蚌埠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细则
为调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鼓励各金融机构切实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皖政办〔2005〕59号)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08〕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一)工商银行蚌埠分行、农业银行蚌埠分行、中国银行蚌埠分行、建设银行蚌埠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蚌埠分行、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蚌埠办事处。
(二)农业发展银行蚌埠分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蚌埠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市银监局)。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银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蚌埠办事处
考核指标分为两类:
一是基本考核指标,包括年末贷款余额、贷款增长率、对小企业贷款余额、对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当年增量存贷比、不良贷款比例和贯彻执行地方政府有关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是加分指标,包括贷款余额、贷款增长率、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小企业金融服务、小企业贷款余额、县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核销、弱势群体贷款、金融创新、重点项目信贷支持、个人信贷业务、三农信贷支持、银团贷款和银票等其他融资方式。
(二)农业发展银行蚌埠分行
切实履行政策性银行职能,为本辖区粮棉收购提供资金保障,确保不因自身原因导致农民卖粮难、卖棉难的问题。积极支持商业性涉农新业务的发展,贷款增量达到本系统平均水平的,参照商业银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蚌埠办事处有关贷款余额及增长指标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