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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蚌埠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蚌埠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07〕80号),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密切政、银、企关系,建设信用蚌埠,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体系,全面评价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情况,确保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任务的落实,为全市经济金融发展提供一个金融运行平稳、信用体系完善、司法环境优良和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指标

  (一)标志性指标:金融机构无挤兑事件、金融机构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金融机构无重大经济案件、社会上无金融“三乱”现象以及其他对地区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金融案件等。

  (二)考核性指标:金融外部环境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GDP增长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增长率、城镇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年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政银关系建设、银企关系建设、维护金融债权、担保公司建设、信用企业培育和企业信用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对金融机构的行政收费、金融机构案件审结率、金融机构胜诉案件执结率、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标的额兑现率、存款增长率、贷款增长率、不良贷款比例等。

  四、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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