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下发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根据《国办查库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各市(区)、县(区、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地区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2009年2月底前报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正式开始前,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对各省(区、市)清仓查库业务骨干和辖区内组织培训所需师资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在2009年2月中旬前完成。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也将组织对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在2009年3月中旬前完成。培训内容以本实施方案和《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年3月下旬,各级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地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配备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
(二)自查阶段
2009年4月5日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区)级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杨陵区可选择1家企业进行)。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应汇总上报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对省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检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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