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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陕西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将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5月10日后,做好迎接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清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清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6月15日前,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有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市(区)、县(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逐级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检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保证清查质量和进度。本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工作头绪多。市(区)、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组织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清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实事求是,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库存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库存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货款未回笼等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三)加强监督,提高清仓查库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强化监督,增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清仓查库期间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对库存清查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稳定市场,安定民心。
  (四)严明纪律,清正廉洁搞好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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