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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驻汕口岸查验单位推动汕头港对台湾海上货运直航便利措施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驻汕口岸查验单位推动汕头港
对台湾海上货运直航便利措施的通知
(汕府办〔200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驻汕口岸查验单位推动汕头港对台湾海上货运直航便利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驻汕口岸查验单位推动汕头港
对台湾海上货运直航便利措施

  为推动汕头港对台湾海上货运直航工作,驻汕头各口岸查验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有关措施:
  一、汕头海关推动对台海上货运直航有关措施:
  1、对直航船舶实施“即靠即卸、边装边卸、装完即离”的监管模式。对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直航船舶,参照国际班轮允许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直航船舶停靠后,即可装卸货物;完成装船作业后,一次性到海关办理船舶结关手续,即可开船。
  2、对直航业务提供24小时预约服务和咨询服务汕头海关驻汕头港各业务现场设置预约电话,提供7×24小时(即每周7天,每天24小时)预约服务,及时为直航船舶办理有关手续。各现场还设置业务咨询电话,指导直航船舶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3、设置直航业务专门通道汕头海关驻汕头港各业务现场设置专门通道或专门岗位,为直航船舶优先办理进出境联检等各项手续。
  4、为直航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汕头海关驻汕头港各业务现场将优先办理直航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符合海关规定的,可实行“提前申报,货到验放”做法。按照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对进口货物的舱单、电子报关数据实施提前审核,办理进口单证审核及货物税费征收手续,运输工具抵港后,及时对货物快速办理验放手续。
  5、灵活调整查验比例
  对于直航货物,汕头海关驻汕头港各现场根据企业守法情况灵活调整查验比例。
  二、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推动对台海上货运直航有关措施:
  1、按“先纳入,后理顺”的原则,做好“对台湾海上货运直航”工作对直航船舶和货物,纳入检验检疫监管,特事特办;对相关业务及时进行跟踪和研究,完善监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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