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 各区规划分局负责的审批事项,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各区规划分局的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档案,应当报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 各区规划分局和县级市规划部门对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规划方案和落实经济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各区国土分局和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预审。
第十七条 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涉及的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及征地结案工作。
第十八条 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及《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事项:
(一)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二)实施拆迁资金监控及使用监管;
(三)审查备案委托拆迁合同;
(四)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备案;
(六)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
(七)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核准;
(八)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及出具房屋拆迁证明。
第二十条 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土地登记所涉及的土地勘测成果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