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于2009年1月8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八日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商品价格行为、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价格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
第二章 政府价格行为规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省范围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