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一点一证,亮证经营,不得出示复印件,禁止一证多点。
(2)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公司提供,不得自行采购。
(3)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安全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
(4)零售网点烟花爆竹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货物混放,存放量不得超过20标箱。
5、批发公司在燃放前15天开始配送,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6、实行余货回收存放制度。零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交由批发企业存放。
7、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是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批发(零售)经营单位都要向安监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同时还要向社会作出安全经营的公开承诺,自觉接受安监、公安等部门的监督。在经营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营者负完全责任。
8、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属地乡(镇)街、社区(村)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主体,重点部位严防死守,要将每一销售网点和仓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活动
强化市场监管和联合执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设置公开举报电话),有关部门参加,重点对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重点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烟花爆竹销售点,尤其是东关桥东到曹夫楼一带的烟花爆竹等多处非法集中销售点,公安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到人,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不留死角。各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违法经营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四、周密安排,做好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期间处置突发事故的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等各种事故。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意识。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文明安全燃放,做到万无一失,杜绝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