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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疫苗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疫苗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08〕2402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按种管理条例》以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药品目录》的规定,针对我省疫苗接种经营管理成本和价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我省疫苗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预防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二类疫苗按照既有利于保证正常流通、按种,又有利于规范二类疫苗价格行为,减轻受种者不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差率控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从工厂购进的二类疫苗销售价格到最终消费者接种的批发和零售环节差率总和,最高不得超过50%。

  (一)通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供应的二类疫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或中标价为基础,按不超过8%的加价率调拨供应: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向县级转供调拨的,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率不超过12%;县(市、区)级及县级以下(含县级)的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30%的加价率向适宜人群销售接种。

  (二)为鼓励减少经营环节,降低二类疫苗费用,减轻接种人负担,县(市、区)级及县级以下(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接种单位直接从疫苗生产企业或省疾控中心购入的二类疫苗,接种单位可以实际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35%的加价率向适宜人群接种。

  三、在对二类疫苗实行经营差率控制的基础上核定公布二类疫苗销售价格。二类疫苗经营单位应按实际进价或中标价以及规定的加价率计算当地疫苗接种销售价格报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疫苗供应企业或疫苗接种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突破核定公布的接种销售价格。因生产企业调价等原因,确需调整变动接种销售价格的应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各级疾控单位的二类疫苗不得再按外地疫苗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出具的公示、备案价格擅自制定接种销售价格。

  四、疫苗销售中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如有以“折扣”、“回扣”、及“赞助”等形式返还的金额,应在审核实际购进价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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