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兰政发[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2009年1月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地发展,根据中央、省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自住性购房消费
根据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其名下没有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7个工作日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二、减免房地产交易税费
(一)调整普通住房契税减免征收范围。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执行1%的税率。鼓励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二手房),契税视财力情况返还50%。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由按月预缴调整为按季预缴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四、暂缓执行土地增值税汇缴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