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档案局、济南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档字〔2009〕2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卫生局:
现将《济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济南市档案局
济南市卫生局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济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
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农合档案,是指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在开展新农合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应将新农合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体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新农合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为新农合工作服务。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档案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新农合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