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要加强新农合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八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新农合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努力学习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 新农合档案管理人员应接受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各部门形成的新农合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按时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第十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对在管理和开发利用新农合档案信息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档案管理法规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应建立新农合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并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要求列入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各部门、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的相关部门在新农合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都应按规定定期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
新农合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两种。其他门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档案室整理的,各职能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由职能部门整理的,应于次年5月底前将整理后的文件材料进行移交。各级定点医疗单位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按照本单位归档制度执行。
新农合工作中形成的会计、声像等其他门类的档案,其归档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