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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青政办发〔2009〕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方便交易登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和租赁的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建设房地产市场网络信息系统,提供房地产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备案等服务。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应当到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取得网上操作资格。
  第六条 经市房地产登记机构认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7日内持信息变更有关资料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经纪委托业务前,应当核验相关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查询房地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者出租经纪委托的,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合同,并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备案,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及时发布委托出售和出租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物理和权属状况;
  (二)房地产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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