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经纪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更新网上备案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存量房经纪合同撮合达成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交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备案。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交易合同前,可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再次查询房屋的权属状况。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交易合同条款的,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合同变更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申请手续。
在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手续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交易合同的,应当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资料,到市房地产登记机构注销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
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备案时,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即时给予合同编号。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利人不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或者出租存量房的,可直接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发布房源信息。双方达成交易的,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的服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并遵守合同网上备案的各项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的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