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不认定为保障人口:
(1)虽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但未在市内四区实际居住的(入托、求学的成员除外);
(2)劳教人员或服刑人员在劳教期或服刑期的。
(三)住房面积的认定
1住房面积的认定范围: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他人的住房;
(4)拆迁安置用房。
2住房面积的计算
(1)住房面积的核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公房租金计算表等合法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家庭成员有宅基地的,按批地建房面积计算;
(3)2000年8月1日前实施房屋拆迁,且家庭成员作为安置人口的,应以拆迁协议标注的安置人口平均分摊安置房屋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四)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收入由区民政部门按照《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青政发〔2004〕5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1工薪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是指个体或私营业主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等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
(2)股息与红利收入;
(3)参加储蓄性保险所获得的收益;
(4)从事股票投资、保险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5)知识产权收入;
(6)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
(1)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
(2)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经济补偿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
(3)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五)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财产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申请家庭必须如实申报以下家庭财产:
1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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