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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租赁补贴发放
  1租赁住房和开立账户。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应根据居住需要自行租赁房屋,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2租赁备案和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住房的权属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住房情况审核表等资料,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租赁房屋备案手续,同时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3办理领取补贴手续。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已办理租赁房屋备案和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家庭名单送各街道办事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每月应在区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到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确认手续。不按时办理领取手续的,当月租赁住房补贴不予发放。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经确认的租赁住房补贴领取明细表交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将明细表汇总,并审核盖章后,送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
  1区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实物配租房源情况发布实物配租公告。
  2准予登记和正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根据公告要求持身份证明、准予登记通知书或租赁补贴协议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申请家庭有原住房,且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入户查验原住房符合腾退条件的,申请家庭须作出若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将按规定交出原住房的书面承诺后,方可进行登记。不能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人员,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
  3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轮候排序规则对辖区内申请家庭进行综合排序,并对综合排序名次相同的家庭分类别进行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公开摇号应依法公证,并在区人大、区政协、区监察部门、市住房保障机构及申请家庭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申请家庭有原住房,且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入户查验原住房符合腾退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围。综合排序结果、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应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4入围家庭按照选房顺序号,现场选取与自己家庭类别相对应的廉租住房。区住房保障机构依据配租家庭选取的廉租住房出具配租通知单。
  5配租家庭持配租通知单、身份证与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房租。其中,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应在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与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配租家庭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自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当月停发补贴。对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因房源原因,实物配租家庭配租的房屋面积低于规定的保障面积标准的,其面积差额部分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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