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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配租家庭所腾退的原房权属性质或承租名义不变,被保障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待退出配租住房后,将原有住房返还被保障家庭。腾退原房的家庭在实施实物配租保障期间,如原房被拆迁,应按拆迁有关政策规定,对原有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进行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腾退原房的家庭在获得拆迁补偿后,应退出配租住房。配租旧房的家庭,在旧房被返还或被拆迁后,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在现有廉租住房房源中调剂配租。对无调剂房源的,应以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待有房源后,变更为实物配租保障。
  四、保障标准
  (一)面积标准
  2人以下家庭户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户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户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部分免收租金,超出部分按照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资金管理
  (一)保障资金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每年按规定编制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汇总编制市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工作经费
  用于入户调查及评估、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刷、计算机维护、网络管理等开支由区级统筹。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数编制年度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六、档案管理
  区住房保障机构要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加强对档案的规范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移出和销毁等工作,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安全、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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