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3母公司在中国累计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
4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符合商务部关于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有关规定,或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基本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各项规定,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二)中央直管企业、国内500强和民营50强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市;
2企业主要投资者为总资产达到10亿元或净资产达到3亿元以上的市外内资企业,并在该企业直接投资入股的注册资金(本)中所占比例达到2/3以上;
3在青的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本)5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营业)额在3亿元以上;
4负责一定区域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市企业,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本市,经过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基本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且其本身(或母公司)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 拟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三)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本细则第一章第三条的承诺书原件;
(四)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统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证明材料;
(八)其他可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