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0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黄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和《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黄石市辖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开展业务,市场定位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在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