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龄在45岁以上,没有卫生执业资格的正式人员,可享受提前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到法定年龄,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对年龄在45岁以下,没有取得卫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到2010年底,必须通过参加进修、培训、学历教育等形式,考取执业资格,否则不能定岗聘任。
乡镇卫生院新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普通类大专以上学历。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拟定乡镇卫生院增人计划,报县级人事部门。由县人事部门审核汇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对于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人才(含本科),可免试直接聘用。
(五)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与管理。乡镇卫生院长的选拔和任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懂经营、善管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担任院长。
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规范院长的人事分配和业务经营自主权,加强对院长的考核,规范院长经营管理,按绩效情况奖优劣汰。建立健全责权明确、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奖惩明确的运行机制。
(六)乡镇卫生院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七)乡镇卫生院的设备配置。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疗技术人员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设备配备应达到《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八)改革乡镇卫生院的分配制度。在有利于乡镇卫生院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实行绩效工资制。对乡镇卫生院工资实行总额控制,对个人实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制,职工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核准数额,奖金支出不得超过收支结余的30%。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加强村卫生室建设,进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网底,是乡镇卫生院在乡村的延伸,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村卫生室设置。村卫生室可以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社会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不足千人口行政村可就近与邻村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