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卫生室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当中,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都应设有一所村卫生室,并按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具体建设方案根据《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和本地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采取县、乡、村筹资或利用乡村现有房屋改造等多种建设方法建设村卫生室,用三年时间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三)村卫生室职责。承担计划免疫、传染病报告统计、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健康教育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负责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
(四)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每个村卫生室配备1-3名乡村医生,超过三千人口的行政村,可增加1名村医。村卫生室新进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五)村卫生室管理。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村卫生室布局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规划;村卫生室医护人员由乡镇卫生院考核择优聘用;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进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试点,即把各乡镇所辖的村级卫生组织纳入本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范围,由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组织的人员、业务、财务、药品购销实行全面管理的一种新体制。管理实现“四统一”:即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行政管理,负责统一安排本乡镇预防保健、医疗经营、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业务管理,按照统一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款有单据、转诊有记录,逐步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努力提供方便、快捷、综合、优质服务;统一财务管理,对村卫生室的收费标准、资产、收入、支出、费用统一管理;统一药品供应,乡镇卫生院根据各村卫生室的用药计划统一送货或供货,严禁村卫生室私自购入药品(含生物制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
(六)村卫生室人员待遇。对于确定负责公共卫生的乡村医生,可采取县、乡、村共同负担的办法,每月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数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多措并举,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对于按政策规定用于乡镇卫生院的专项经费要确保足额拨付,不得挤占、挪用。
1.市级财政投入。2009年-2010年,市财政每年要将乡镇卫生院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列入预算,专门用于乡镇卫生院人才培养。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乡镇卫生院必要的医疗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贴,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经过3-5年时间,使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条件得到根本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