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学校经批准征用的,用于建设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职业院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职业院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职业院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职业院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扩大职业学校收费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校内不同专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职业院校专项经费和所收学费全额用于学校发展,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职业院校水、电、暖等正常运转费用标准按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十)投入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市、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不能低于本地普通高中的经费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并按20万人口以下的县每年设职教专款50万元,20万人口以上的县每年设职教专款100万元的标准,列入各县(市、区)的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市、县(市、区)政府要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将30%用于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其中,市本级的30%近5年内主要用于职教园区建设。
--县(市、区)政府应按照辖区总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成人教育费用,统筹用于乡镇成人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行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邢台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正在拟定,出台后要按照标准征收到位,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