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政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解决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不建个人帐户。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区分别统筹。市直及所辖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按本实施方案参加市统筹,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筹资标准(未成年人不得低于100元,成年人不得低于200元)。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具有统筹地区城镇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学校和幼儿园)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暂不列入参保范围。其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中小学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0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九条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340元。
其中,18-60周岁(含60周岁)个人缴纳240元,财政补助100元。
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140元。
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40元。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十条 省以上补助资金外,市区(含新华、运河、开发区)城镇参保居民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市对各县(市、区)(扩权县市除外)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