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的基础医疗服务;教育部门组织协调中、小学学生和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等人员身份认定;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发展改革、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业务经办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每个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站(所)要配备1-2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管员,实行社会聘用管理,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学校参保人员按每人年2-3元标准给予经办补助,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站(所)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及时报送参保居民有关信息,反馈参保居民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11月起施行。
沧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市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二)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运河区、新华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六)鼓励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城镇居民医保所需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市教育局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参加居民医保。
(五)市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
(七)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八)市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九)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参保居民的资格审定、基金征缴、就医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医疗保险证(卡)制作等项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