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增加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配备医疗保险专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具体承办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入户调查、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医疗保险证(卡)领取发放等工作。
(十一) 为保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参保的办公需要,对以上单位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具有市区(新华区、运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一)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入托幼儿;
(二)在市区学校就读(以学籍为准)的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
(三)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四)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异地退休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于健康状况无法就业或经济困难无力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续接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市区规划范围内转为城镇户籍的城中村居民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八条 居民参保登记办法
(一)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 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沧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2.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首页、本人页)及复印件1份;
3.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5.属重度残疾的(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沧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属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居民家庭中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整体参保,同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家庭成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保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登记为准;18周岁和60周岁居民参保的年龄计算截止到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与户口簿不符的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
(五)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居民的参保身份及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应将参保家庭和人员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传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