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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信息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确认的参保人员信息反馈至相应的劳动保障工作站,由劳动保障工作站通知参保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

  (一)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入托幼儿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代收后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

  其他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为缴费单位,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通知的缴费时间、缴费标准,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

  (二) 指定的银行网点收到参保居民缴费后,应将缴费信息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上传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给参保缴费居民出具缴费凭据。

  (三)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银行传送的居民缴费信息和有关票据后,应及时做到帐处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预缴。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下年度缴费期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参保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008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2009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居民,自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9年全年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居民,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以后年度按前款规定期限集中办理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当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在当年缴费期未参保而在以后年度参保的,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实行3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从下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期起始日开始计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缴费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应在出生90日内办理户籍登记后,由家长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全额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缴费期之后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人员,应在户籍迁入的下一年度参保。要求当年参保的,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全额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已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军、户籍迁出本市、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劳动保障工作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医保关系手续。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待遇支付期内,所缴纳的医保费用不退还、不转移;尚未进入待遇支付期的,所缴纳的医保费用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居民参保缴费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发《沧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学校、托幼机构及时发给参保居民,作为参保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医疗保险证(卡)遗失,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7个工作日后携带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本费后补办新证(卡)。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供变更后的户籍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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