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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沧政字〔2009〕2号 2009年1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提高我市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参照2008年全省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将各县(市、区)分为三类地区,即困难地区、一般地区和较好地区,分别确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8年第四季度和2009年标准附后),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同时,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要求,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其中,城镇低保补助差额不低于130元/月/人,农村低保对象补助差额不低于40元/月/人,各县(市、区)要足额落实好城乡低保配套资金。

  二、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从2008年开始,全国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县(市、区)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提高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带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增加基金收入,以满足养老金调标需要,为提高养老金标准提供资金保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年调整我市养老保险发放标准,使我市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保持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水准。

  三、适时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全省失业人员标准调整情况,根据我市物价指数、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及时研究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具体水平,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待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2008年省级已通过专项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财政困难县要从省级下拨的以上两项转移支付资金中严格按照省规定标准落实对五保供养人员的生活保障资金。财力较好的县(市、区)除了从省给予的以上两项转移支付中落实保障资金外,还要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五保供养人员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各县(市、区)分散供养对象年人均最低保障水平不得低于1300元。要大力推进五保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2008年底全市集中供养率要不低于40%,2009年底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同时,落实好敬老院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敬老院实行县建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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