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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大署办〔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大兴安岭地区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充分发挥协作机制的积极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征收主体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及各县、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加格达奇区)财政局为耕地占用税征收主体。

  二、授权委托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委托行署国土资源局及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占用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利滩涂等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用地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征收方式及程序

  (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及各县、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加格达奇区)财政局在银行设立耕地占用税代解专户,并依据有关规定使用耕地占用税税收票据。

  (二)拟用地单位或个人(含以有偿方式竞得土地使用权),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其申请用地面积和实际情况核定拟供地面积,并依照单位用地面积纳税定额标准核定纳税人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向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代发放由财政部门印制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单(一式三份,写明征税税额、注明纳税账户、地点及时限),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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