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阿仑膦酸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6〕1297号)文件规定以及西南片区政府定价药品相关政策和价格水平会议纪要,现将阿仑膦酸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均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市场上仍在流通的非GMP药品,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以下原则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比GMP相应品种规格低40%,其它剂型低30%。附表备注栏标注厂家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和西南片区原给予的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及其补充规格。
二、附表中未列剂型、规格在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暂未公布价格前,各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
三、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购销差率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和云发改价格〔2005〕941号文件相关规定: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或实际进价为基础,中标价或进价低于10元(含10元)的顺加15%;10-100元(含100元)的顺加10%;100-300元(含300元)的顺加5%;300元以上的顺加3%,但每个包装单位的药品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