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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办法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承包方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农村实行股份经营、统一经营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持有的股份份额、所占统一经营的数额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三)在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期间迁入现所在村,已经获得家庭承包地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维护其征地补偿权益;第一轮承包期后迁入现所在村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在原居住地解决;在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均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居住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其生产、生活问题。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制定、落实和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经营的,解决后迁入农户问题照此办理。
  四、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有关工作的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事关农村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有关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业、国土资源、民政、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农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征地程序合规、合法以及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涉及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中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事项指导工作;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信访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征地补偿费用信访的接待、受理和督查、督办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调解和裁决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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