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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8〕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范围是: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其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四)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储备土地零星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政府统征或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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