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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征收程序:

  (一)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填写《缴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

  (二)土地受让方根据登记单确定的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市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价款全部付清后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四)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材料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财政、国土部门应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收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上市交易的土地,市国土部门原则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竞得方缴纳的保证金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条 市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土地出让收入具体缴纳数额、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受让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财政部门不得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市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实行“零地价”、“负地价”,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将应缴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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