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需要支付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有关规定执行;
2.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
3.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提取的社保专项资金,以及经市政府或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其它支出。
1.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推介宣传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标准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258号)规定执行;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48号)有关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8%比例计提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