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职工安置支出,用于缴纳企业欠缴的职工保险和发放个人安置费用等支出;
6.提取社保专项资金。按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从缴入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提取2%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7.代缴土地报批税费。城区范围内向国家和省交纳的土地报批税费,由市财政统一代交,在土地出让收入结算时扣回。
第十条 土地出让收入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及时与各区财政部门进行土地出让收入结算。
第十三条 滨湖新区、政务文化新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市财政部门在扣除国家、省、市规定费用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和划转市辖区管理的原市属企业土地出让收入,市财政部门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和国家、省、市规定费用后,拨付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区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
第十五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按《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第三季度,市国土部门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市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支出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