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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09)

可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已复审
本公司业务人员已完成对该笔申报的复审,此时申请人不
可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审核失败
该笔申报未通过审核,申请人可选择修改该笔申报,或将
该笔申报撤销。
送股业务处理
  完成
该笔申报对应的送股业务已完成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代发股票、基金现金红利

  一、概述
  根据证券发行人或基金管理人与本公司签订的《代理发放股票、基金现金红利协议》,证券发行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二、办理流程
  1、证券发行人应在委托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前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发放股票、基金现金红利协议》;
  2、证券发行人通过PROP申报代发红利申请(P—5日前,P日为实施公告日);
  3、如申请材料需修改,本公司最迟在P—3日前通知证券发行人进行修改,如无需修改,本公司于P—2日将相关业务通知传送交易所;
  4、证券发行人应在P—1日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刊登实施公告相关事宜;
  5、本公司于P日接收交易所回传确认的业务通知,据此进行相关的红利登记操作;
  6、证券发行人于除息日通过PROP系统打印红利确认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传真给本公司。证券发行人应根据确认表上的金额及时办理汇款,确保资金最迟在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划入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参见本指南附录);
  7、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已足额到账后,于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终将现金红利发放给投资者指定交易的结算参与人,由结算参与人负责发放给投资者;
  8、证券发行人将申请材料及红利确认表原件邮寄至本公司,本公司将红利手续费发票邮寄至证券发行人指定联络人;
  9、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发基金红利现金红利,流程与证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代发股票现金红利相同。
  附:1、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参照如下:
  申请材料送交日(P—5日前)
  本公司核准答复日(P—3日前)
  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P—1日)
  实施公告刊登日(P日)
  权益登记日(P+3日)
  发放日(P+8日)
  2、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可参照如下:
  申请材料送交日(P—5日前)
  本公司核准答复日(P—3日前)
  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P—1日)
  实施公告刊登日(P日)
  最后交易日(P+3日)
  权益登记日(P+6日)
  发放日(P+11日)
  三、所需材料
  1、通过PROP提交的电子申请(无法通过PROP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加盖股份公司公章及指定联系人签字的《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
  2、股东大会批准权益分派的决议或基金管理公司公告。
  四、注意事项
  1、为简化操作,提高效率,证券发行人应通过PROP办理业务申请,使用PROP电子申请功能后无须再提交书面形式的《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
  2、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限售股份和无限售股份。证券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代发全部股份的红利,也可委托本公司仅代发其中某一类股份的红利。证券发行人还可申请个别股东红利由其自行发放,此类股东的证券账户号及股东全称须在申请材料中填写清楚。
  3、证券发行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理A股或基金现金红利发放,每股(份)代发金额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五位,例如每股派0.15555元;代理B股现金红利发放,每股代发金额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六位。建议证券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决议或基金公告中将A股每股税前、税后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五位以内;B股每股税前、税后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以内。
  4、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本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公司或基金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5、证券发行人提交的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手写无效。
  6、证券发行人应确保实施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7、本公司于权益登记日闭市后,将有关权益数据和持有人名册发送至证券发行人的PROP信箱(A股、基金名册自动发送,B股名册申请后发送)。
  8、证券发行人应根据红利确认表上的实际应付总金额汇款。对于B股红利,本公司将在提供证券发行人红利确认表的同时,提供B股红利划款须知,证券发行人应按照须知进行汇款。
  9、证券发行人应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发放款项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建议证券发行人在汇款时尽量选择在同行之间划款,并在汇款凭证资金用途栏注明“红利款”。代发现金红利款汇出后,证券发行人应及时主动与本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确认汇款资金是否及时到账,防止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现金红利的按时发放。
  10、证券发行人不能按时将现金红利款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最迟于发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11、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结算参与人。
  未办理指定交易及暂无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B股投资者,其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B股结算参与人,由指定B股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请领取该部分现金红利。
  12、根据上海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纳税地在上海的上市公司应同时委托本公司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该税款应与红利金额一并汇款。
  13、上市公司应在申请时明确QFII股东按税后金额计算并发放红利,并在红利实施公告中明确对QFII股东发放的红利金额及税金扣缴相关事宜。
  五、代发红利业务PROP电子申请功能操作指引
  1、红利派发申报
  申请人登陆PROP综合业务终端后,选择界面左侧“红利业务→红利派发申报”菜单,首先进入《委托代发红利、送(转增)股业务电子申请操作须知》的阅读界面,申请人点击界面下方的“我接受”后,可进入“红利派发申报”界面进行业务申请。
  “红利派发申报”界面如下图:(图略)
  申请人需要申报的业务要素及填写说明如下:
  1)证券代码:必填,为PROP用户对应的证券代码
  2)实施公告日:必填,且必须大于等于申请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
  3)股权登记日:必填,且必须为实施公告日后第三至第五个交易日
  4)发放日:必填,且必须不小于R(股权登记日)+4日
  5)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必选,上海或异地
  6)每股红利(税前):必填,且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五位
  每股红利(税后):必填,且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五位
  7)派发年份:必填,且只能是申请日所在年份或上一年
  派发(年度/中期):必选,“年度”或“中期”
  8)代发股份类别:必选,且仅限于限售条件流通股(XL)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PT),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项,也可两项皆选。
  9)上市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账号1—账号5:此项所填账号对应的股东,其本次红利由申请人自行发放。账号控制在5个以内,且持有该公司代发类型的股份。申请人应确保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的账号正确无误,如无法确定,可事先根据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查询。
  上述要素填写完毕后,点击“申报”,系统将自动弹出“红利派发申报”对话框,显示红利派发申请内容、受理编号和处理结果。此时的处理结果为“已申报待审核”(具体含义见处理结果注释,后同)。申请人务必对所填写的申报内容进行仔细复查,如发现错误,可通过红利派发申报信息修改功能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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