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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09)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二、所需材料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
  (1)《证券登记表》;
  (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
  (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
  (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指南股份发行登记部分),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
  (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备齐上述材料后,向本公司提出债券发行登记申请,同时向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划付证券登记费;
  (2)本公司审核上述相关材料,在核准受理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并向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兑付兑息

  一、概述
  根据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券兑付兑息款。(其中无担保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前,须对拟委托本公司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所需材料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兑付、兑息登记日前八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表》;
  (2)拟刊登的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公告;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应在委托本公司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兑付兑息业务前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2)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送交申请材料;
  (3)如申请材料需修改,本公司最迟在登记日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进行修改;
  (4)本公司最迟在登记日前一个工作日向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发出关于本次兑付兑息的通知;
  (5)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应根据税前兑付兑息总金额及时办理汇款,确保资金最迟在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划入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参见本指南附录);
  (6)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已足额到账的前提下,最迟于发放日前一工作日进行兑付兑息发放操作;
  (7)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将申请材料原件邮寄至本公司,本公司将手续费发票邮寄至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指定联络人。

(三)注意事项

  1、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兑付兑息金额发放至每百元小数点后第2位,例如每百元付息1.23元、每百元兑付本息101.23元。
  2、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兑息发放日为兑息登记日的下一交易日。
  3、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提交的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手写无效。
  4、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应确保实施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5、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应确保将兑付兑息资金最迟于发放日(即兑付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建议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汇款时尽量选择在同行之间划款,并在汇款凭证资金用途栏注明“**债兑付兑息款”。兑付兑息款汇出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应及时主动与本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确认汇款资金是否及时到账,防止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兑付兑息款的按时发放。
  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将兑付兑息款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最迟于发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7、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持有人,其持有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兑付兑息款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兑付兑息款划付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持有人指定交易的结算参与人。


(一)证券发行人PROP系统自助查询

  一、概述
  PROP是英文Participant Remote Operating Platform的缩写,中文含义为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该平台可用于证券发行人自助远程查询持有人名册及办理其他查询业务和接收本公司发送的业务通知等等。
  二、办理流程
  证券发行人申请安装PROP查询系统,需提交《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本公司接受申请后将书面通知证券发行人安装和调试系统。
  三、查询范围
  1、PROP自动发送数据范围:月末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50名、总股本前100名、股东人数),权益登记日全体持有人名册。
  2、PROP自助查询范围:月末持有人名册补发(数据于日终发送)、持有人名册查询(数据于日终发送)、董监高持股查询、流通股营业部分布情况查询、红利资金数据查询(用于打印委托发放红利资金确认表)、股本结构实时查询、股东户数实时查询、证券质押、司法冻结实时查询、费用变动查询(查询费入账、扣款明细情况)。
  四、注意事项
  1、PROP查询系统受理查询时间:每个交易日的8:00—17:00。从PROP系统下载持有人名册查询结果没有时间限制。
  2、证券发行人在PROP系统下载持有人名册查询结果时,当记录数超出65536条记录时,不可用EXCEL打开,而应用Foxpro打开,否则记录数将丢失。
  3、PROP查询系统操作方法可参见《PROP2000上市公司模块操作手册》,下载网址www.chinaclear.cn→技术专区→上海市场→PROP操作手册。
  4、证券发行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联网服务费,否则可能会影响到证券发行人对PROP系统的使用。
  5、证券发行人通过PROP系统自助查询时,应确保查询费余额足额支付此次查询的费用。缴纳查询费业务详见指南中“证券发行人查询费汇款指引、发票开具和邮寄服务”。
  6、证券发行人应妥善保管证券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7、除因召开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分派、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交易异常等情形需要查询股东名册外,证券发行人应严格控制PROP查询、复制、下载股东名册数据的操作,加强对查询权限使用情况的稽核检查,防止股东名册资料泄露。

(二)本公司前台办理的查询服务

  一、概述
  证券发行人可派人来本公司前台送交查询申请表办理查询业务,也可以通过邮寄查询申请表方式办理查询业务。本公司前台办理的查询业务包括:持有人名册查询、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大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股本结构核对确认等四部分内容。
  证券发行人仅限于因召开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分派、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交易异常等情形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查询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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