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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09)

  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指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时,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查询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截止到某一天为止的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情况及某个时间段的交易情况。
  大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指证券发行人要获得大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可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查询。
  股本结构核对确认指因送股(转增股)、债转股等原因引起公司股本数量的变化,证券发行人可与本公司核对截止某一天的证券股本登记数据。
  二、所需材料
  1、持有人名册查询:《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原件;
  2、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原件、《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企业名单附表》原件;
  3、大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原件、《证券持有和冻结数量查询申请附表》原件;
  4、股本结构核对确认:《协助查询确认函》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证券发行人应根据查询内容的类别,向本公司提交上述所需的申请材料,并在每页加盖公章,同时足额支付查询费(缴纳查询费业务详见指南中“证券发行人查询费汇款指引、发票开具和邮寄服务”)。证券发行人可先传真申请书,后将原件寄出。查询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时,应另外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可发送至本公司经办人员信箱或提交数据磁盘;
  2、本公司审核通过证券发行人申请并扣收费用后,将在三个交易日之内向证券发行人出具查询结果。其中,持有人名册数据将发送至发行人的PROP信箱。
  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证明和证券持有和冻结数量查询证明可通过传真、邮寄原件等方式交付证券发行人,或直接交于证券发行人委派人员。
  3、证券发行人提交《协助查询确认函》,申请核对股本数据时,应提交复印件(传真件)和原件(可后补),本公司核对确认函上数据与本公司登记数据一致的,将制作《发行人登记查询证明》盖章确认后,返还证券发行人。因送股(转增股)等原因发生股本变动,需要核对股本数据的,免收查询费;
  4、证券发行人申请查询持有人名册时,对于证券发行人未安装PROP系统或PROP系统有问题的,本公司将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地址邮寄数据磁盘或光盘或由证券发行人派人领取,并收取拷盘费用。
  四、注意事项:
  1、查询业务申请书上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填写正确;
  2、对查询原因的描述清楚、完整;
  3、在查询内容后空格中,对需要查询的内容打“√”。对于查询持有人名册的,需注明前N名或“全体”及股本范围;如:前500名,总股本。
  4、查询期间填写清楚、正确;
  5、为方便联系到相关经办人员,申请书的联系方法中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楚、正确:
  6、申请书须有指定联络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证券发行人公司公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
  7、《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企业名单附表》中,姓名/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码为必填项,须填写正确、清晰可辨。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持有和买卖流通股记录查询名单中,不得包含证券公司。
  8、《证券持有证明和冻结数量查询申请附表》中,姓名/企业名称和证券账号为必填项,须填写正确、清晰可辨。
  9、在《协助查询确认函》中正确填写每一种股份类别的股份数量(精确到个位)。
  10、因送股(转增股)而发生的股本变动,需要核对股本数据时,《协助查询确认函》中的查询日期应为送股(转增股)的上市日。
  1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所有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2、在前N名持有人名册中,系统自动将全称和证件代码一致的持有人持有记录进行合并;在全体持有人名册中不作合并。

(三)证券发行人查询费汇款指引、发票开具和邮寄服务

  一、概述
  证券发行人办理查询业务(包括通过PROP系统自助查询和前台查询)之前,应向本公司缴纳足额的查询费。缴纳方式分为银行汇款和到本公司现金缴款两种。
  二、办理流程
  1、以银行汇款方式缴纳查询费:证券发行人在查询前应事先将查询费用汇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工行上海分行)并在汇款单的用途一栏注明公司证券代码及用途(查询费);
  2、到本公司现金缴款方式缴纳查询费:证券发行人在查询前到本公司营业大厅缴纳现金,支付查询费;
  3、本公司记录每一家证券发行人预缴查询费的使用情况及余额,证券发行人可通过PROP免费查询查询费的历史扣款记录和当前余额;
  4、本公司收到查询费后,即开具并邮寄查询费发票。
  三、注意事项
  1、证券发行人的查询费应汇入查询费专用账户,具体账户信息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银行账号见本业务指南附录。
  2、证券发行人汇款时请写明:“××××公司(代码××××××)查询费”,其中证券代码“××××××”及“查询费”字样必须注明,证券发行人在汇款时须向付款银行特别说明,以避免付款银行遗漏证券代码及“查询费”字样造成入账延误。
  3、建议证券发行人经常通过PROP查询查询费余额,当查询费余额较少时及时缴纳,以防止出现查询费余额不足而影响查询业务的情况。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证券发行人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费用标准            

 证券登记费
 (包含首发、增
发、配股、送股、
转增股所产生的
新增股份登记收
  费)

 

    

  A  股

按所登记的股份面值收取,5亿股(含)
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5亿股的部
分,费率为0.1‰,金额超过300万元
  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B股          

  每户0.5美元          

  基金          

  暂免              

  可转换公司债券     

  面值0.1‰           

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
  司债券

    

   

    

    

 债券期限

费率(按登记债券
  面额)

1年(含)以下

0.01‰ 

1年—5年(含)

 0.02‰ 

5年—10年(含)

0.05‰ 

10年以上

0.06‰ 

分红派息和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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