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2、每年7月31日前及1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及上年度呆账准备提取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办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包括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上述材料应附文字说明,主要介绍呆账准备提取的总体情况、变化情况以及主要原因。
(四)定期检查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呆账核销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应核销而隐瞒不报的呆账、责任是否认定及处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该机构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呆账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制度等;2、每年7月31日前及1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及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呆账核销资产情况、核销原因说明、呆账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相关部门的审批情况等。
(五)根据需要适时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以及非信贷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抵债资产是否符合收取条件、手续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妥善、抵债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制定或自行制定的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每年7月31日前及1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及上年度抵债资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抵债资产项目明细及账面价值、新增抵债资产收取的原因说明、抵债资产的保管情况、处置抵债资产的情况等;3、拟处置的抵债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应提前一个月报我办,并接受处置监督。
(六)根据需要对中央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厦分支机构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道德风险、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中央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减免表外欠息管理办法;2、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减免表外欠息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减免表外欠息总体情况、明细金额、逐笔说明减免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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