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办协助办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确认金融企业投资实体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核发产权登记证,统计、汇总、分析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状况,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出资行为,检查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国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应当严格执行《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向我办申请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见《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条)。已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如果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或注销事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办申请办理有关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见《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八条)。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办提交以下资料:投资实体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书等资料。
三、切实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做好财政金融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一)密切关注和掌握在厦各金融企业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情况,纠正金融企业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政策的行为,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结合本地区金融运行情况,从改善和加强金融财务、资产监管,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对重点问题进行检查、调查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厦各金融企业应积极配合我办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