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5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