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查实施阶段。2009年4月1日至4月5日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2009年4月20日前,市政府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交叉普查,确保不留死角。2009年4月底前,接受省组织的重点复查,复查的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至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查。2009年5月上中旬,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随机抽查。
3.总结整改阶段。4月30日前完成全市清查工作汇总上报工作,其中各地自查工作报告于4月10日前上报至市,市普查工作报告于4月30日前上报至省。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有困难的,由执行检查的同级粮食局发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全市整改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清查期间受理的举报案件,在6月15日前办理结束。
四、清查工作推进措施
此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精心部署实施,确保清仓查库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粮食、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镇江粮油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制订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协调推进,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清查工作任务。
2.明确工作责任。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各级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审计、监察、统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实行分工负责,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清查工作负责,参加检查人员对清查结果负责,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粮食库存和清查工作负责。企业法人代表、检查人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查库存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销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