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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环境治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我省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现将《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
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环境治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我省城镇污水处理水平,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推进“环境立省”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我省污水处理形势严峻。
  1、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以下称COD)减排任务重。随着“环境立省”战略的全面推进,我省的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我省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国家和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到“十一五” 末(2010年),我省COD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21万吨,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截至2008年底,我省COD排放量比2005年仅降低了1.5%,距“十一五”末削减目标还有很大差距。我省“十一五”污染物削减任务的约80%必须在2009年和2010年两年内完成,加上新增排放因素,我省污染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COD减排任务异常艰巨。
  2、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我省COD排放量的90%来源于居民生活用水排放,COD减排措施的重中之重是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按时建成和稳定运行。目前,全省仅建成污水处理厂20座,其中19座投入运行,9个市、州、地所在地有7座,88个县(市、区、特区)仅有12座,占县城总数的13.6%。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滞后,严重影响和制约我省城镇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3、污水集中处理率低。截至2008年底,已投入运行的19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仅为40.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实际处理水量仅为设计能力的54%,有9座厂的实际处理水量不到设计能力的50%。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网不配套,收集和处理率不高的问题,进水水质大部分未达到设计值,不能充分发挥减排效果。
  4、体制机制不顺。一是政企不分、事企不分,实施主体、监管主体错位。多数污水处理厂仍保留行政或事业单位体制,未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导致责任不明,监管不到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一体,执法有违公正。二是收费主体不明确。国家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所收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企业的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因此,收费主体是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但我省污水处理体制改革不深入,市场化程度不高,污水处理费多由政府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政府部门成为收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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