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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完善成本补偿机制。
  城镇污水处理成本是制定收费标准的基础,由各级成本监审机构按权限实施监审。对于正式运营满一年的污水处理企业,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和《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成本监审。要严格控制污水处理设施和必要辅助设施成本费用,凡与主营业务无关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凡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
  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月报年报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的监审。根据企业经监测达标后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测算其运营成本,逐步建立污水处理社会平均成本指标体系,促进成本补偿机制的形成。
  (九)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各地应设立污水处理费专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按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费的安全高效使用。
  本地有多家污水处理企业的,按各污水处理企业的实际处理量拨付污水处理费;本地所收污水处理费总额不足以拨付全部污水处理费的,根据各企业实际污水处理量占该地区污水处理总量的比例核拨。当年污水处理费经核拨后,如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如另有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安排节余资金补助工程建设。
  要强化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省级物价部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污水处理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巡查。2010年底前尚未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或试运行期满的污水处理厂仍不能达到正常运行的,要停止该地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并视情况将提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收缴上级财政污水处理费专户。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净资产利润率,对盈利水平超出确定的净资产利润率的,要适时核减收费标准。要防止只收费不处理或全面收费、部分处理情况的发生。污水处理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相应停止拨付或扣减污水处理费。
  (十)加大自备水源关停力度。
  加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征收主体,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切实提高污水处理征收率。
  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饮用水自备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地区的自备井,必须限期全部关停;对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地区的自备井,要强化监控,适时关停。对自备水源关停力度不到位,严重影响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暂缓审批其水价调整申请。
  三、区分情况、分类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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