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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一)对正式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按运行维护成本加净资产利润率核定污水处理费。
  对正式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按运行维护成本加确定的净资产利润率,在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企业发展需要与居民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于2009年上半年以内依程序尽快调整收费标准。受居民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约,短期内不能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的,要按照“小步快走”的原则,分步调整到位。
  (十二)对尚处于调试设备或试运行阶段的污水处理厂,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核定污水处理成本是准确制订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重要前提和依据。目前我省多数市州地所在地和一些县(市、区、特区)的污水处理厂尚处于调试设备或试运行阶段,其正常运营成本无法准确测算,为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地方,要在2009年上半年以前制定临时收费标准。各市(州、地)所在地、县级市、县(区、特区)的临时收费标准要在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的要求,合理制定污水处理临时收费标准,为污水处理设施的平稳运行和污水处理率的稳步提高奠定基础。
  (十三)凡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地方,要在现有基础上提高收费标准。
  凡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地方,且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比全省同类地区平均水平偏低的,要在2009年底以前尽快提高现行收费标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作为补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资金。
  (十四)长江三峡水库影响区、上游区城镇要加快推进。
  地处长江三峡水库影响区、上游区城镇的地区,水污染治理工作任务更显繁重和紧迫,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工作必须重点加快推进,征收标准可适当高于其他地区,原则上应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
  四、统筹协调、提高效率

  (十五)严格工作程序。
  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在统筹考虑当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发展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根据管理权限,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积极稳妥的调价方案,切实把握好出台时机和力度。各地在研究水价中须重点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调整,优先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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