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困难工业企业相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实行临时性减免缓收的通知


  附件3:
  宿迁市政府性基金涉企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

单位

征收对象及范围

省定征收标准

市 定 征 收 标 准

征收依据

园区内企业

园区外企业

停产半停产

重点工业企业

育林基金

国有、集体和个人生产、加工经营的木材、竹材及有关林副产品

销售价或成交价的12%

按省定标准的60%征收(仅限工业项目)

按省定标准的80%征收(仅限工业项目)

按省定标准40%执行

苏农财﹝94﹞23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

元/平米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6元/平米;未成林地4元/平米;防护林地、特用林地8元/平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地、特用林地10元/平米;灌木林地、疏林地3元/平米;宜林地、采伐迹地2元/平米;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上述标准2倍收取

按省定标准的50%征收(仅限工业项目)

按省定标准的70%征收(仅限工业项目)

缓缴

苏财综﹝2003﹞13号

防洪保安资金

元/人·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50元;企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工资(含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下同)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150元;月工资在1000-1500元(含1500元),每人每年100元;月工资在500-1000元(含1000元),每人每年50元;月工资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每人每年15元

前五年全额免收,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仅限工业项目)

按省定标准执行

按现有标准的60%-70%征收

国发﹝1997﹞7号  

财综字﹝1998﹞143号   

苏政发﹝1999﹞46号 

宿政发﹝2002﹞168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元/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

按省定标准执行

按省定标准执行

按省定标准70%执行

苏政发﹝2006﹞113号

城市教育附加费

元/年

我市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

按省定标准执行

按省定标准执行

按省定标准70%执行

苏政办发﹝2003﹞130号

宿政发﹝2004﹞28号

地方教育附加

元/年

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1%

前五年全额免收,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仅限工业项目)

按省定标准执行

按园区内企业征收标准执行

苏政办发﹝2003﹞130号

宿政发﹝2004﹞28号

地方教育基金

元/人·月

凡在本市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各类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月工资收入在401-500元的每月征收1元;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800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

按省定标准执行

按省定标准执行

按省定标准70%执行

苏政办发﹝2003﹞130号

宿政发﹝2004﹞28号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元/立方米

全市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或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

0.07元/立方米

按省定标准执行

按省定标准执行

按省定标准70%执行

苏财综﹝2006﹞28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