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具有我市户口,或在我市居住超过一年的流动人口。
2、指定免费检查单位
城区:区妇幼保健院(所)、区医院、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农村:县(市)妇幼保健院(所)、县(市)人民医院、全部乡镇卫生院。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经过市卫生局验收合格后开展免费孕期检查。
3、操作流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保医生或村计生员要及时通知辖区内符合免费孕期检查的孕妇,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原件复印件(流动人口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明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核实身份,领取免费的《围产期保健手册》,到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享受5次免费的基本孕期保健服务。
4、免费项目
整个孕期做孕检5次、血常规检查3次、尿常规检查3次、心电检查1次、乙肝两对半检查1次、血糖检查1次、B超检查1次。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适当增加检查项目。
5、职责划分
⑴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一是定期对承担免费孕期检查的医疗保健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保医生和村计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质量控制;二是统计信息报表;三是承担免费孕期检查工作。
⑵承担免费孕期检查的医疗保健单位:一是免费提供基本的孕期保健服务,不附加任何前期条件;二是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护理操作规范,出现医疗差错或医疗纠纷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按规定途径解决;三是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培训和质量控制,及时上报统计信息资料;四是如果退出免费服务,要提前15个工作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五是将高危孕妇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保医生和村计生员:一是接受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培训、质量控制;二是掌握当地承担免费孕期检查的医疗保健单位的情况;三是掌握辖区内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四是及时通知辖区内的孕妇参加孕期检查,并把统计的检查情况上报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
(二)产前筛查
1、筛查对象
凡是怀孕14-21周的妇女,都应该进行产前筛查。城乡低保、贫困、残疾孕产妇可以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登记,实施全程免费筛查。对筛查阳性需要进一步做验证实验的,给予适当定额补助;对确诊患儿实施筛查费用全额补助。
2、指定采血单位
一是市产前筛查中心;二是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三是其他符合条件的指定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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