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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船闸大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定期对所管辖的船闸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并于当年七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船闸大修工程计划,报省交通厅航道局审批。需实施二类大修的船闸还应当提交工程技术咨询报告。
  第七条 船闸一类大修周期一般为十年或者运行十五万闸次以上。船闸二类大修周期应当根据航运发展、船闸安全、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八条 船闸大修时间应当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者枯水期进行。一类大修的工期一般控制在三十五天以内;二类大修的工期应当控制在十二个月以内。修理改造工作量大确需延期的,应当经省交通厅航道局批准。
  第九条 同一航道上的相邻梯级船闸,大修应当尽可能同步进行;同一梯级并列的船闸不得同时进行大修。
  第十条 同一梯级并列的船闸,一座船闸需停航大修时,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制定其他并列船闸运行通航管理方案和同一航道相邻梯级船闸的联动控制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 船闸大修工程计划经省交通厅航道局批准后,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按照年度养护计划和工程进度向省交通厅航道局申请工程经费拨款。
  第十二条 船闸一类大修工程设计应当在施工前八个月完成;船闸二类大修工程设计应当在招标前八个月完成。
  第十三条 船闸大修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船闸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船闸大修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实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总成互换等要求。
  第十四条 在船闸停航抽水前,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召开大修工程预备会议,确定大修停复航时间、工期,明确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 船闸大修工程预算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和《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试行)》编制;船闸二类大修工程预算可参照交通部《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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