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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船闸大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船闸大修工程预算经费包括工程经费、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闸况检测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船闸大修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和参与大修工程的有关单位签订设计、监理、施工、安全和廉政合同,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对船闸大修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在船闸停航抽水前十五天,发布航道通告。
  第十九条 承担船闸一类大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两个月,向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提交大修施工组织设计,经其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委托具有水运工程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船闸停航抽干水后,进行闸况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面负责实施大修工程监理,确保对大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有效控制,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当对修理前的情况进行检测,并留有书面记录,重要部位应当留有录像或者照片,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同意,单项工程变更费用5万元以内的,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批准、报省交通厅航道局备案。单项工程变更费用5万元以上的,由省交通厅航道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和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按照《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全面落实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船闸大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按照省、市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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