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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船闸大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程档案资料应当反映项目提出、计划编制、审批、设计、施工、竣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资料归档应当与大修工程同步。归档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和光盘、软盘、硬盘等数字化存储载体。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船闸大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门机电联合调试报告,经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报省交通厅航道局,由省交通厅航道局组织竣工验收。
  根据航运需要,在主要修理项目合格并满足通航条件后,省交通厅航道局可在竣工验收前三十天内进行通航验收。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定货等合同;
  (二)水文和钻探试验报告等测绘资料;
  (三)施工设计图、施工预算、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资料及其批准文件;
  (四)钢材、水泥、橡胶制品、有色金属制品的质保书,铸件、锻件、焊接件的化学成分报告、力学性能试验报告和探伤报告,砂、石等材料的试验报告,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水灰比及其强度试验报告,预制件、构件、加工件的检验资料和合格证等;
  (五)施工质量检测资料及其成果分析,施工日记和历次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报告;
  (六)试运转记录及沉陷、位移等观测资料;
  (七)工程缺陷处理资料;
  (八)监理资料;
  (九)船闸闸况检测资料;
  (十)科研成果;
  (十一)竣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和科研工程总结、工程照片和录像。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工程情况汇报;
  (二)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
  (三)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四)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实物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大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管理单位接收并放水通航。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放水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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